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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來源: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作者:南皮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日期: 2025-08-18
【字號

 

冀工信集群函〔2025〕37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工信科技數據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全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程序,提高培育企業質量,我廳對《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8月4日  
附件
 
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2025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以下簡稱“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根據《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行動方案》《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共享智造”行動方案》《河北省重點特色產業集群提檔升級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旨在聚焦特色產業集群,以創新驅動為引領,以優化生態為支撐,推動“共享智造”賦能,培育一批創新卓越的“領跑者”企業,構建“領跑者”企業引領帶動特色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現代化場景。  
第三條本指南中“領跑者”企業主要是指特色產業集群內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質量效益優,專注集群主導產品相關工業領域細分行業,具備引領帶動集群高質量發展能力的企業。  
第四條“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按照企業自愿、入庫培育、擇優選擇的程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五條“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分層分級指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籌組織全省“領跑者”企業的培育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區工信科技數據局(以下簡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建庫培育、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培育入庫企業、推薦入庫和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工作。  
第六條“領跑者”企業原則上每年申報1次、每3年組織復核一次,具體要求按照申報(復核)通知執行。  
第七條“領跑者”企業培育庫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建設,加強日常管理,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1次企業入庫工作。入庫培育的企業須經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聯合同級數據和政務服務、行政審批、統計、應急、人社、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查企業近3年是否發生較大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有無重大經濟和刑事案件,有無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八條“領跑者”企業入庫培育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河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方向和相關行業政策,已納入全省特色產業集群統計范圍,未納入集群統計范圍的企業不得入庫培育。  2.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成長性,注重質量管理提升,產品質量優良,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  
3.從事集群主導產品生產制造,或生產與集群主導產品有關的零部件、配套產品、設備。  4.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注重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市場營銷、內部管理等方面不斷創新提升。  
5.近3年未發生較大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無重大經濟和刑事案件,無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領跑者”企業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四項均為必備條件)  
1.經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定,已納入市級“領跑者”企業培育庫。  
2.核心競爭力較強,企業規模較大,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所在集群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  
3.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企業研發投入占比原則上達到3.5%以上(鋼鐵、建材、輕工、紡織、食品、化工等傳統行業可放寬到3%)。  
4.資源整合能力較為突出,在所屬集群內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家。  (二)專項條件(符合某一項條件即可)  
1.科技創新發展。在技術研究開發創新、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過程中做出較大貢獻,擁有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或技術創新中心或工業設計中心或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的企業;獲得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者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2.“共享智造”發展。圍繞生產制造的各個環節,深度融合先進制造技術和新一代信息技術,通過共享生產資源、技術、服務能力等,實現制造資源有效整合、優化配置和柔性匹配,推動降本增效,促進轉型升級,被省級認定為共享工廠或共享載體的企業。  
3.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圍繞車間、工廠、供應鏈構建智能制造系統,開展多場景、全鏈條、多層次應用示范,兩化融合水平達到集成提升階段或創新突破階段的企業;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工業互聯網標桿示范或5G全連接工廠;入選國家級智能制造示范工廠或優秀場景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被認定為先進級及以上智能工廠。  
4.綠色低碳發展。具備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進入省級及以上綠色制造名單企業或者被認定為國家級“能效領跑者”企業或國家級“水效領跑者”企業。  
5.質量品牌發展。專注品牌建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起草單位前5名)的企業或者被認定為企業標準“領跑者”;被認定為國家級農業標準化試點或者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擁有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的企業;獲得中國商標金獎或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或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企業;質量管理能力達到檢驗級以上的企業。  
6.資本助力發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規范、具有較高品牌價值和較大市場影響力,已經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依托產業鏈開展橫向、縱向企業并購(兼并)重組,成功實現重組并將主營業務落在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內,實現延鏈強群的新法人主體公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由各級工信部門分工負責,有序推進。  
(一)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向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級“領跑者”企業培育庫,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二)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建立“領跑者”企業培育庫,并對入庫企業動態管理,通過部門審查、實地抽查等程序,審查入庫企業條件。推薦庫內企業參加“領跑者”企業培育申報,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部門審查、專家評審、實地抽查、研究確定等程序,確定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領跑者”企業名單。
第四章規范管理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領跑者”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兩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將“領跑者”企業相關數據納入特色產業集群統計,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更新上季度主要數據和相關信息(上市企業在季度、年度報告披露后1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有效期內“領跑者”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上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經調查屬實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撤銷其稱號。  
(一)在申報材料和日常監測中存在弄虛作假、上報虛假數據信息行為的企業。  
(二)發生較大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企業發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組、遷移、注銷、破產等重大調整后,1個月內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的企業。  
(四)季度末在規定期限內拒絕上報更新相關數據信息的企業。  
(五)企業退出特色產業集群統計范圍。  
第十三條被撤銷“領跑者”企業稱號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培育。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原《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冀工信民經函〔2023〕313號)、《河北省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修訂版)》(冀工信民經函〔2024〕40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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