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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關于《河北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作者:南皮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日期: 2024-06-03
【字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建議意見可以于2024年6月21日前發送電子郵件至wangxinping@hbzwfw.gov.cn,或者郵寄至石家莊市石清路9號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政策法規處。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2024年5月21日
 
河北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推進公共數據有序開發利用,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公共數據的授權運營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授權運營概念】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依法授權給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運營單位)進行運營,通過加工處理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以下簡稱數據產品),并向社會提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包括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民航、鐵路、通信、郵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源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第四條【基本原則】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協作,場景牽引、創新應用,依法依規、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省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財政、市場監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等省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負責全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評估,研究審議給予、終止或者撤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試點,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評估,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統籌管理和授權運營監督,承擔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確定的工作事項。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品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試點先行】
本省推進公共數據依法有序開發利用,支持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優先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試點,探索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管理制度和運營模式。
第二章  公共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共數據目錄管理】
公共數據實行目錄化管理,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統籌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的編制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本部門的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匯集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形成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目錄,并逐級匯聚到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
第八條【公共數據采集】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公共數據目錄,確定各行業領域公共數據的采集內容和范圍,并形成公共數據采集責任清單。
公共數據源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采集責任清單,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公共數據,非數字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數字化改造。對于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九條【公共數據匯聚】
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公共數據源單位按照應歸盡歸的原則,將依法采集的公共數據匯聚到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臺),形成公共數據資源池。
第十條【公共數據管理】
公共數據源單位應當加強數據源頭質量管控,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依法依規開展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校核、更新、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省公共數據平臺匯聚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各地需求,根據屬地原則及時回流至市級公共數據平臺。
第十一條【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各級公共數據源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的清洗、加工、建模和關聯分析,拓展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推進公共數據在輔助行政決策、政務服務、行政執法等工作中的應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公共數據進行研究、分析和挖掘,合理利用公共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章  公共數據授權
第十二條【授權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通過綜合授權或者領域授權方式,交由同一或者不同的運營單位開展數據產品研發和運營。
跨領域、跨區域的公共數據可以實行綜合授權,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對應用場景、數據安全及運營單位等進行評估,經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同意后,與運營單位簽訂協議,授權開展公共數據運營。
單一領域的公共數據可以實行領域授權,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對應用場景、數據安全及運營單位等進行評估,經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同意后,與運營單位簽訂協議,授權開展公共數據運營。
第十三條【禁止授權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開放的,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以及數據獲取協議約定不得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不得納入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范圍。
第十四條【禁止授權方式】
未經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公共數據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系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條件】
公共數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遴選的方式確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有關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規定;
(二)熟悉并掌握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要求,具備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所需的專業資質、知識人才、技術條件和生產服務能力;
(三)經營狀況良好,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
(四)具有完善的數據管理制度、治理結構和操作規程,明確數據的歸集、傳輸、存儲、使用、銷毀等各環節的管控要求,具備成熟的數據管理能力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近3年未發生網絡安全或者數據安全事件;
(五)能夠及時響應和滿足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監督評估等工作要求;
(六)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應用場景研究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授權程序】
公共數據授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具備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基礎條件的地區或者領域,由數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向省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試點申請,經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確定試點范圍。
(二)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報公告,明確授權方式、授權范圍、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其他有關要求。
(三)申報公共數據綜合授權運營的單位,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數據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經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同意后,初步確定運營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申報公共數據領域授權運營的單位,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經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同意后,初步確定運營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后,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并向省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
第十七條【授權運營協議】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應當包括授權主體、授權運營范圍、運營期限、權利義務、收益分配、退出情形、違約責任、資產處置等內容。
授權運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授權運營期限屆滿后,授權運營協議自動終止。需要繼續開展授權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第四章  公共數據運營
第十八條【授權運營域建設】
省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授權運營域,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提供安全可信的運營通道。
市、縣依托公共數據平臺授權運營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市級已建或者確需新建授權運營域的,應當符合省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授權運營域建設標準和驗收要求,并納入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授權運營域功能】
授權運營域應當具備安全脫敏、訪問控制、算法建模、監管溯源、接口生成、封存銷毀、全程記錄等功能,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
第二十條【數據申請審核】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用場景開發需要,通過授權運營域提出公共數據需求申請;綜合授權的,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獲取公共數據;領域授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獲取公共數據。
第二十一條【數據申請條件】
運營單位提出公共數據需求申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用場景明確,使用范圍明確,且具有社會價值或者經濟價值;
(二)應用場景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在授權運營期限內有明確的目標和計劃,能夠取得顯著成效;
(三)申請使用公共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最小必要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數據加工要求】
運營單位加工處理公共數據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運營單位所有參與數據加工處理的人員須經實名認證、備案與審查,簽訂保密協議,操作行為應當做到有記錄、可審查、可追溯;
(二)原始數據對數據加工處理人員不可見,運營單位使用經抽樣、脫敏后的公共數據進行數據產品的模型訓練與驗證;
(三)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運營單位可以將依法合規獲取的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導入授權運營域,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融合計算。
第二十三條【數據質量保障】
運營單位在加工處理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公共數據存在不符合授權約定的數據質量標準等問題的,可以向數據主管部門提出保證數據質量的需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數據源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授權約定的數據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數據運營要求】
運營單位在開展公共數據運營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開展市場調研,挖掘應用場景,開發符合行政管理和社會主體需要的優質數據產品;
(二)依法合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公共數據;
(三)完善公共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保障公共數據及個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數據運營范圍】
運營單位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共數據運營,不得將公共數據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數據產品出域】
運營單位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導出授權運營域,但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授權運營范圍之外的應用場景。
原始數據包不得導出授權運營域。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包的數據產品,不得導出授權運營域。
第二十七條【運營平臺要求】
運營單位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數據要素市場規則,通過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進行流通交易。
第二十八條【運營域使用權限】
授權運營協議終止或者撤銷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關閉運營單位在授權運營域的使用權限,及時刪除授權運營域內留存的相關數據,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6個月。
第二十九條【運營年報】
運營單位在運營期限內,應當向數據主管部門提交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年度運營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獲得授權的數據存儲、加工處理、分析利用、安全管理以及數據產品的場景應用、市場運營等情況。
第三十條【收益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保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探索建立政府、企業間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堅持依法合規、普惠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數據產品的價格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參與方之間的收益分配。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安全責任】
公共數據實行“誰采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源單位和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數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強化和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數據安全常態化運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應急處理】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防護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運營單位落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管理責任。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安全防范】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授權運營安全防護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人員崗前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全過程安全可信且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安全監督】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網信、公安等監管部門加強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數據安全風險。
運營單位在授權運營活動中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網信、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電子檔案管理】
公共數據源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及數據產品等相關電子文件的管理,依法合理確定保存期限和歸檔范圍,按照歸檔管理要求及時歸檔并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研究審定。
第三十七條【定期評估】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運營單位終止、撤銷或者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評估,不得謊報、隱匿、瞞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定期報告】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試點區域或者試點領域確定后,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數據報告相關情況。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數據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開展情況。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開展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數據主管部門報送半年和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相關部門責任】
數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公共數據源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運營單位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予其運營權的部門應當依法督促改正,并暫時關閉其獲取相關公共數據的權限,經本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小組審議后,作出撤銷授權的決定:
(一)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按照數據安全有關要求采取數據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授權運營域開展數據產品加工處理的;
(四)其他違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其他責任】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于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的創新舉措;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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