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檢[2010] 794號)文件的規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
文件要求,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全面清理本部門、本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其中:凡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一律予以取消;對不盡合理或者重復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要予以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規定,對本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一律予以取消;對不盡合理或者重復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要予以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根據《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檢[2010] 794號)文件的規定,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落實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管理,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透明度。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時,已注明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管理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2、嚴格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管理。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將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要嚴格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規定,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有關企業一律可以拒絕繳納。
3、全面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健全涉企收費預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收支兩支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部門的相關支出,一律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嚴禁執收部門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也不得將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與執收部門的預算支出直接掛鉤。
根據《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1]9號)文件規定,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的31項行政事業收費如下:
1、中小學閱讀圖書評審費;
2、往來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收費;
3、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4、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
5、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
6、衛星轉發器信道費
7、農藥改變劑型登記費
8、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人工馴養、繁殖動物資源保護費)
9、音像制品防偽標識費
10、疫情處理費
11、衛生質量檢驗費
12、施封鎖成本費
13、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14、營業執照副本收費
15、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收費
16、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年檢收費
17、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和年檢收費
18、私營公司分公司年檢收費
19、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費
20、籌建企業注冊登記費
21、分公司年檢收費
22、非公司制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2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24、國際注冊手續費(商標注冊申請)
25、國際注冊手續費(續展注冊申請)
26、國際注冊手續費(轉讓注冊申請)
27、國際注冊手續費(變更注冊申請)
28、國際注冊手續費(延展注冊申請)
29、國際注冊手續費(商標申請基礎翻譯費)
30、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人工馴養、繁殖動物資源保護費)
31、科學技術檔案信息資源收費
根據《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文件規定,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以下部分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此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規定取消的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有關地方仍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應一律取消。
根據《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文件規定,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執行。
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3、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
4、商務部門收取的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
5、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
6、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
7、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
8、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9、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
10、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
11、旅游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12、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
1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1月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包括:
(一)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三)已生產藥品登記費。
根據《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15項)目錄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1、進網許可標志工本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
農業部門: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財政部門:4、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
海關部門:5、ATA單證冊調整費
6、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7、稅務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國務院港澳辦和地方外事辦公室
8、《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
9、《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
10、《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
2、鐵路用地管理費(內蒙古自治區)
3、鐵路用地管理費(新疆自治區)
4、借用鐵路土地管理費(福建省)
5、占河(灘、堤)管理費(遼寧省)
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15項)目錄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辦公室:1、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
公安部門:2、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
3、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國土資源部門:
4、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礦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企業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地方水電經營管理費(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費(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黑龍江省)
4、港口管理費(黑龍江省)
5、酒類批發許可證工本費(山西省)
6、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省)
7、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件,國務院決定,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包括: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費
煙草部門
2 、煙草制品及原輔材料檢驗費
保密部門
3 、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根據《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的3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如下:
外交部門
1、代發電報費
教育部門
2、劍橋少兒英語考試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門
3、菲律賓船員檢查費
司法部門
4、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申請手續費
5、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年檢費
6、涉外、涉港澳臺公證書工本費
交通運輸部門
7、船舶證明簽證費
8、船舶申請安全檢查復查費
9、油污水化驗費
10、海事調解費
11、浮油回收費
12、海岸電臺無線電電報電話費(含船舶電信業務岸臺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3、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費
14、無線電設備檢測費
水利部門
15、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資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給相關部門,不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農業部門
16、海事調解費
商務部門
17、裝船證費
18、手工制品證書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9、企業年度檢驗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20、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證書費
21、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費
22、計量授權證書費
23、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費
林業部門
24、綠化費
25、林地補償費(林地補償資金由征占用林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單位和個人,不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統計部門
26、統計人員崗位培訓費
煙草部門
27、煙草制品及原輔材料檢驗費
檔案部門
28、利用檔案收費
保密部門
29、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貿促會
30、ATA單證冊收費
中國文聯
31、攝影師預備資格考試費
免征的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如下:
農業部門
1、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
林業部門
2、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文件,為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具體包括:
一、公安部門
(一)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由現行的每輛次100元降為每輛次70元。
(二)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護照的收費標準,由現行的每本400元降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門
公證收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的公證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收費)中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相關考試考務費標準降低為:注冊巖土工程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2元降為15元,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
人每科91 元降為22 元;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和注冊環保工程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別降為18 元、15 元、18 元、15 元;物業管理師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5 元降為11 元,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 元降為15 元;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9 元降為13 元。
四、交通運輸部門
(一)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
(二)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職業資格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 元降為30 元。
五、農業部門
(一)國內植物檢疫費,降低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調運檢疫費和產地檢疫費標準,具體為:
1、調運檢疫費,其中:糧谷類由按貨值的0.60%降為按貨值的0.45%收取;經濟作物類由按貨值的0.70%降為按貨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類由按貨值的0.80%降為按貨值的0.60%收取。
2、產地檢疫費,其中:糧谷類由按產值的0.40%降為按產值的0.30%收取;經濟作物類由按產值的0.45%降為按產值的0.35%收取;水(瓜)果類由按產值的0.60%降為按產值的0.45%收取。
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檢疫費,糧谷類按降低后標準的20%計收,經濟作物和水(瓜)果類按降低后標準的30%計收。
(二)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
(三)農業部所屬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獸醫全科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15元降為11元。
六、衛生計生部門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初級資格考試每人每科20元、中級資格考試每人每科40元統一降為每人每科(含初級和中級)20元。
七、國務院資產管理部門
(一)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分別收取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元降為25元。
(二)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40元降為30元。
(三)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企業聯合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
取的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客觀題科目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5元降為18元,主觀題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2元。
八、環保部門
環保部所屬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5元。
九、水利部門
水利部所屬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專業考試(水利水電工程)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5元。
十、審計部門
審計署干部培訓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50元降為20元。
十一、工商部門
受理商標注冊費,其中紙件商標注冊申請由現行每件1000元降為每件8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80元)。網上受理商標注冊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知識產權部門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20元降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門
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向省級考試機構收取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考務費標準降低為:三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為每人每科75元,三級口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為每人每科90元;二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為每人每科90元,二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為每人每科100元;一級筆譯翻譯(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為每人每科200元,一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為每人每科300元;同聲傳譯(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鐵路部門
國家鐵路局收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降為20元。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免收了2012年第4季度法定出入境檢驗檢疫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降低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根據《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于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報檢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費標準計收費,對屬于2012年第4季度減免收費范圍的,免收相關費用;報檢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當天)的,按調整后的收費標準計收費。
2013年8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于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5]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不包括對出境人員預防接種和體檢收取的費用,以及企事業單位承擔與出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商業性自愿委托檢測和鑒定、出境檢疫處理、動物免疫接種工作收取的費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3〕5號)文件,為了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從以下十個方面制定工作方案: 一、降低農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用水電價格和運營費用;二、規范和降低農產品市場收費;三、強化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監管;四、完善公路收費政策;五、加強重點行業價格和收費監管;六、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監管力度;七、完善財稅政策;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業用地;九、便利物流配送;十、建立健全流通費用調查統計制度。
根據《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2013年治理公路“三亂”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13〕177號 )文件,2013年從以下五方面對公路“三亂”問題進行治理:
一、認真落實中央惠民利民政策,繼續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
二、全面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整改落實工作,全面取締各類違規及不合理收費。
三、對無上路執法權的部門上路執法問題開展專項清理,堅決撤除違法違規設置的公路檢查、計量、驗票、治超、收費等站點。
四、從嚴規范涉路涉車執法行為,加大對涉路涉車執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五、嚴肅查處公路“三亂”問題,嚴肅查處涉路涉車亂罰款、亂收費行為,重點查處以罰代管、收“黑錢”等行為。
8月29日,交通運輸部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清理規范水上涉企收費有關工作情況,宣布取消、免征7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10個具體收費項目,取消或暫停收取4項監管服務性收費,并采取措施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幫助國際國內航運企業走出當前困境。
1、取消船舶進出中國沿海港口的護航費用。海事部門決定取消航運企業申請船舶進出中國沿海港口的護航并且是由海事部門提供護航服務的費用。
2、取消船舶進出長江的護航費用。
3、取消大型液化天然氣船舶進出港的護航費用。
4、免除貨物托運人和代理人承擔的裝載危險品的集裝箱開箱查驗過程中的取樣送檢費用。
5、取消船舶供油加油作業期間建設圍油欄的有關費用。船舶從事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進行水上過駁作業時,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管理規定》應該鋪設圍油欄,經過研究針對船舶供受油作業方式,取消海事部門鋪設圍油欄的相關費用。
6、暫停國際船舶駛離中國港口前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規定,由船舶自行選擇污染物的清理港。該措施可以避免國際航行船舶在掛靠國內多個港口時重復收取污染物的清理費用。
7、暫停執行內貿運輸煤炭物理性質檢測的強制規定。在國內航線上運輸煤炭按照關于執行《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有關事項規定》的要求,貨物托運人或代理人需進行煤炭物理性質的檢測。現取消強制執行的規定,將減少航運企業的檢測費用。
1、規范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收費。水運局要求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將船舶交易服務費與船舶價格相聯系的收費方式改為按次定額收費,以解決收費標準偏高和不統一的問題。
2、對航運企業所屬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兼并重組的航運企業,涉及所有權變更的船舶免費進行交易。為大型航運企業開展結構調整提供便利,減輕企業負擔。
3、啟動陽光引航工作。要求引航機構主動公開引航計劃、引航作業拖輪輔助標準、引航收費內容等,接受社會監督。
4、加強船舶代理市場監管。目前有些港口的船舶代理機構對內貿船舶進行強制代理,加重了國內航運企業的負擔,對此交通運輸部要求各地港航管理部門加強船舶代理市場的監督檢查,對于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
下一步,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與國家發改委將開展調研,進一步理清港口收費關系、調整港口不合理收費。
根據《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實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關13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后,同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2、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本通知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并13項。至此,國務院十年來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這次重點對投資領域、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特別是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以來,國務院已先后五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件,國務院決定,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包括:
工業和信息化部
1、部級電子工程設計獎評選
2、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取消部門評選,轉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舉辦)
3、民爆行業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評估
民政部
4、全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示范單位命名
財政部
5、全國財政協作研究課題評比(取消部門評比,轉由中國財政學會舉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6、全國農村優秀人才評選(并入全國杰出創業技術人才評選)
7、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
8、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標準執行情況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部
9、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范化考核
原鐵道部
10、全路節能環保綠化先進集體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 號)文件,國務院決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50項。其中,取消和下放29項、部分取消和下放13項、取消和下放評比達標項目3項;取消涉密事項1項(按規定另行通知);有4項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2013年8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出臺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措施,再取消一批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 會議指出,出臺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措施,是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配套措施,也是堅定不移、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又一重要舉措,有利于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進一步為企業“減負松綁”,激發市場活力,營造公正發展環境。要堅持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做到“三個嚴格”:一要嚴格設定標準。二要嚴格設定程序。三要嚴格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會議決定,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的要求,取消76個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并從嚴從緊加快清理其他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尤其是帶有收費性質的項目,并強調做到“四個一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中央文件規定的,一律不得開展;與政府職能無關、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一律不得進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恢復,防止“割韭菜”現象;已轉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擔的,一律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和向企業或社會攤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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