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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推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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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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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廳企業[2009]25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建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目標要求,制定本推薦指南。
第二條、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建立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集聚區或服務于行業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試驗試制、檢驗檢測、設備共享、質量管理、信息服務、技術咨詢、技術推廣、人才培訓等技術服務,動作規范、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持續發展能力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示范平臺應是具有開放、資源共享、公共服務特征,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認定或政府重點扶持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推動示范平臺工作就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規范、有序推進。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指導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全國性行業協會負責組織本行業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示范平臺應有較完善的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服務的產業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區域產業特色優勢。申報示范平臺稱須反映所在地、主導產業和服務特色。
第七條、示范平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服務于產業集群、特色優勢產業中小企業,動作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明確的發展戰略,有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地、儀器設備和人才團隊,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質量服務能力,較強的組織社會資源能力,與大學、科研院所、企業等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
(四)從事技術服務業務兩年以上,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續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行為規范,服務收費合理,有較突出的服務業績和較強的影響力,用戶滿意度高,在促進區域中小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水平方面作用顯著。
(六)對所服務區域或行業中小企業提升技術創新水平、產品質量技術水平、品牌創造力等有較強的支撐作用。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示范平臺的申請由平臺服務機構填寫《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全國性行業協會可根據行業特色平臺建設情況,組織平臺服務機構填寫示范平臺申請,并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在確認資料齊全、真實有效,符合申報條件后,從中選擇服務業績突出、效果顯著、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平臺,提出推薦意見,填寫《推薦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服務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的上報文件,《推薦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總表》,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評審意見。
2、《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及反映平臺建設運營情況、服務績效、對照申報文件自查情況的文字說明材料。
3、平臺服務機構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4、本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5、省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證書)復印件,省級及以上部門授予的榮譽證明(證書)復印件。
6、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上報一式兩份及電子版。《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申報》、《推薦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http://www.miit.gov.cn)或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http://www.sme.gov.cn)下載。
第十條、復核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復核意見,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或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公示十五個工作用。
第十一條、冠名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授予“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所在地.產業.服務特色)”稱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辦理一次。
第四章跟蹤指導
第十二條、示范平臺名錄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和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示范平臺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運營服務情況通過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運營發展情況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跟蹤,依據平臺運營服務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對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條、對已經冠名的示范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冠名外,暫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性行業協會下一年度的推薦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可參照本推薦指南,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平臺和行業特色示范平臺工作。
第十八條、推薦指南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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