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提升孵化服務水平,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國科火字〔2019〕239號)、《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冀科高規〔2020〕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進行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指由我省管理或歸口管理的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孵化器管理體系進行績效評價。認定或備案時間滿1年的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全部納入績效評價范圍。
第三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建立和實施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落實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相關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發展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以評促建,鼓勵爭優,推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規范運行、科學發展和能力提升,引導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優化完善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章 評價原則
第五條 績效評價充分依靠專家,堅持導向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
(一)導向性。通過績效評價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健康持續發展,促進孵化服務能力提升,優化全社會創新創業孵化環境,培育更多的科技創業企業和創業企業家,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
(二)客觀性。科學設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組織程序,以定量指標為主,合理平衡總量指標和增量指標、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客觀反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服務能力、綜合實力和發展潛力。
(三)公正性。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年度績效評價,制定工作方案,委托和指導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相關專家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運營狀況進行客觀評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和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作為歸口管理部門(下同),加強對本地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報送各類績效評價材料的審核檢驗,確保內容數據真實有效。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主要從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權重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
1.服務能力:主要從場地人員、投融資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創新創業服務、資源整合能力、孵化鏈條建設等方面設置10項指標,引導孵化器建立專業化服務體系。
2.孵化績效:主要從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在孵企業成長性、科技含量等方面設置7項指標,引導孵化器提高孵化質量。
3.可持續發展:主要從孵化器收入增長、收入結構等方面設置2項指標,引導孵化器可持續發展。
4.社會貢獻:主要從創業帶動就業、孵化上市企業、對區域支撐作用等方面設置5項指標,引導孵化器推動科技與區域經濟融合。
第七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價主要從服務基礎、孵化服務、服務績效和對社會貢獻四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權重及相關說明見附件2)。
1.服務基礎:主要從場地人員、創業資源、服務機構等方面設置6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完善服務體系。
2.孵化服務:主要從創新創業服務、對接外部創新資源、公共技術服務、投融資服務等方面設5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提升服務水平。
3.服務績效:主要從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成長情況、獲得投融資情況、科技含量等方面設置5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增強服務質量。
4.社會貢獻:主要從創業帶動就業、對區域支撐作用等方面設置2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強化社會使命融入本地發展。
第八條 具體的評價指標及權重,可根據我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發展實際,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第四章 評價組織
第九條 省科技廳負責績效評價的組織,包括:制訂績效評價辦法,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進行年度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名單,委托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審定和適時發布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擬定年度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受理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組織專家開展評價,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匯總整理,編寫綜合評價報告,并按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三方機構應具備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條件和能力,熟悉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運營及創業孵化等相關領域情況,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地區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做好接受績效評價的準備工作,結合實地考察審核各單位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加強對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材料、參加評價。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確定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名單,確定承擔績效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明確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工作要求,制定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包括工作日程安排、材料范式、參評專家、評分細則等),由省科技廳審核批準。省科技廳發布開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的通知,各歸口管理部門做好歸口管理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監管督促、核查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參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績效評價要求,編寫績效評價材料并提供有關佐證。相關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第三方機構。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5人以上的專家組。專家應從長期從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研究和管理、了解關心我省科技創新創業發展的行業專家和企業家中產生,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采取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會議評審等多種方式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評價,完成評分并形成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對全過程績效評價工作及評價結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報告和孵化器、眾創空間綜合評價報告,由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如實收集績效評價材料和評價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整理形成包括電子版及紙質資料在內的完整檔案,提交省科技廳。
第六章 評價定檔和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評分和意見,按照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確定評價結果,評分80分及以上為優秀,評分70-79分為良好,評分60-69分為合格,評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一般“優秀”檔次不超過總數的10%,良好檔次不超過總數的30%。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按照評價結果,對評價優秀和良好、進步明顯的孵化器,視情況給予一定績效補助。對優秀檔次的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作為推薦科技部認定備案國家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優先選擇。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參與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主體進行科研誠信和社會信用核查,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非正常經營的,績效評價結果不得定為優秀和良好,不得給予績效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評價不合格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科技廳發警示整改通知,并由歸口管理部門指導,限期一年時間,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整改。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為不合格等次的,撤銷其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無故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科技廳予以撤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和參評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績效評價職責和權利,不得對外發布績效評價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評價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等。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參加績效評價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評價的公正性。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省科技廳撤銷其相關資格,收繳補助資金,并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