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政府新聞辦11月24日舉行的就業社保進展及援企穩崗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穩崗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支出。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條件、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等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政策須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1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
通知提出,各統籌地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穩崗補貼扶持力度為不超過上年度企業和職工上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30%、20%。
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且無裁員的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登記失業率滿1個百分點的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給予穩崗補貼。
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登記失業率不足1個百分點的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0%給予穩崗補貼。
通知提出,企業持《穩崗補貼申請表》、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相關憑證、無裁員或裁員情況證明(扣除企業職工因退休、死亡及勞動合同期滿等正常減員的人數),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