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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體現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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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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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的一項重大變革,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項制度創新,必將對經濟發展帶來深遠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與原法相比,在納稅人、稅率、征收范圍、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征管及特別納稅調整等八個核心內容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現將其中扣除項目、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摘錄如下,供共同學習、領會:

 一、在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方面: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條例明確,準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體范圍和標準包括:

1、工資薪金: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結束了對內資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兩種制度并存的局面,取消了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屬于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繼續維持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14%和2%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新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公益性捐贈支出: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不僅扣除比例發生了變化,扣除基數也發生了變化,由“應納稅所得額”變為“年度利潤”,計算和操作更為方便。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

6、保險費支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7、資產折舊、攤銷:企業使用或銷售的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轉讓資產的凈值、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按規定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等,不得計算折舊。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自創商譽,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以及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8、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規定,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實現了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降低稅率、授權減免、加計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共九種優惠方式相結合,拓寬了免稅的范圍。《實施條例》對稅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條件和認定標準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鼓勵農業發展:為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鼓勵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3、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5、扶持小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6、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7、促進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發展: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8、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和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即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時,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9、規定免稅收入:新稅法在收入總額中新增加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將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同時,明確了免稅收入的范圍,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作為免稅收入。

實施條例進一步作出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改變了原條例中企業從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要按稅率差補稅的規定。 實施條例還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10、關于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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